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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卓越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15-07-08浏览:2542
文章摘要:

新沂市教育局文件

 

新教字〔201576

                                                  

关于开展“卓越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局直各单位:

为鼓励教师创先争优,提高学生素质特长,推动新沂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开元先生个人出资1200万元,设立“新沂市卓越教育奖励基金”,每年奖励贡献突出的“卓越教育工作者”和素质领先的“卓越英才(学生)”若干名。经研究,现就“卓越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布置如下:

一、评选范围

近5年在职在岗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专校)、教研室、教师进修学校等教育机构中的江苏省特级教师;徐州市、新沂市名优教师和名校长;徐州市、新沂市师德模范;长期坚持在农村教育管理和学科教学一线且成绩十分突出的校(园)长、教师。

二、评选名额 

“卓越教育工作者”以奖励在职在岗的教学人员为主,兼顾科研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每年组织评选、奖励一次,每年评选10人,每人奖金5万元。当选者5年内不再参评。

三、评选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近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且至少有一次为优秀等第。

2.长期坚持教学一线,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课堂教学任务,教学质量优秀。具有较强的教育理论素养和突出的教学业务专长,在推进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中能发挥专业引领作用,在市内外有较大影响,得到同行、学生和家长的普遍认可。

3.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对教育教学规律、改革创新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教学理念先进、方法科学,教学效果突出并得到学生、同行的高度认可。

4.教育科学研究能力强,创新科研成果突出。近5年来,参与过或主持过市级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或教育教学课题的研究;或有市级以上较高水平的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经验总结发表或获奖;或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本学科教育教学专著、译著。

5.中小学校(园)长应坚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自觉规范办学行为,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办学理念先进,办学特色鲜明,积极开展现代学校管理和教育研究,重视学校文化建设,在同类学校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办学成效得到社会广泛认可,一般应担任学校正职。

6.教师应为在教书育人方面有卓越贡献者;校长(园长)应达到市内外公认的学校管理成绩突出者。

四、一票否决

近5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参与卓越教育工作者评选:

1.违反法律、法规,受过党纪、政纪处分者;

2.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

3.违反徐州教育的“十条禁令”(见《关于严格遵守师德建设若干规定》徐教〔2011〕45号);

4.其它文件规定“一票否决”的违规行为。

五、评选办法  

1.各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选拔推荐,重点选拔推荐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的卓越教育工作者、校长。

2.根据评选条件,由个人提出申报,学校对照条件提出推荐建议名单,并组织被推荐者向全体教师公开述职及民意测评,填写《新沂市卓越教育工作者申报表》。

3.教育局成立卓越教育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小组,对各单位推荐上报人选进行评审、考核、考察,评审结果报经教育局党委会研究确认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予以发文表彰,并颁发“新沂市中小学卓越教育工作者”荣誉证书和奖金。

六、报送材料要求

1.新沂市中小学卓越教育工作者申报表(附件1),一式2份。

2.申报人须提供近5年来荣誉证书、年度考核表、论文、论著、获奖证书等佐证材料原件。近5年来的教学实绩证明(由学校和教研室分别认定,附件2)、指导学生获奖情况证明原件。原件材料按类别装订成册。

校(园)长报名,除了提供上述个人材料外,还须提供:任现职以来(最多5年)学校办学成绩(指学校在高考、中考、小学毕业考试、教学质量评估、质量调研测试等成绩,由教研室认定盖章)及学校所取得的各级各类荣誉。

3.时间认定:近5年来,从2010年1月1日开始计算。论文发表、论著出版、获奖时间等均以本通知印发日期为截止时间。

4.新沂市中小学卓越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汇总表(附件3)及电子档。

所有申报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学校审核,加盖公章,于7月15日前报送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联系人:蔡启宏,联系电话:88922340, 电子邮箱:caiqihong6789@126.com

七、组织和监督

1.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坚持标准,按照评选程序操作,认真做好组织发动和推荐工作,确保评选质量。

2.凡在申报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审推荐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关于开展“卓越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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