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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法律、法规
作者:佚名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17-12-28浏览:3213
文章摘要:

一、法律、法规类(一法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10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010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20011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做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11日起施行。

 

二、政策知识类(供宣传栏用)

(一)大标题: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在规范语言文字中做表率

1. 什么是普通话?

答:普通话,即现代标准汉语,又称国语、华语,指通行于中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台湾、海外华人的共通语文,为现代汉语共通的交际口语与书面语。普通话基于现代北方汉语的语法和北京话语音,并作为官方、教学、媒体等标准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台湾地区的官方语言,是新加坡共和国四种官方语言之一。

普通话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从语音、语汇、语法三个方面来对普通话加以规范。

2、为什么推广普通话?

答:推广普通话是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需要。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是否拥有统一、规范的语言,是关系到国家独立和民族凝聚力的具有政治意义的大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使用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是每个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公民具有国家意识、主权意识、法制意识、文明意识、现代意识的具体体现。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方言的国家,推广普及普通话有利于增进我国各民族的交流与往来,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而且有利于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影响。

3、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现在,世界各国(包括发展中国家)都通过国际交往、国际合作来发展自己。中国要进行改革开放,也需要放眼世界,吸取世界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以及一切有利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东西。规范化和标准化的中国语言和文字,既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载体,也是中国文化的组成部分和生动象征。中国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过程中还融合了语言文字标准化方面的国际经验。

因此,当前推行国家通用规范语言文字不仅有利于人们掌握好社会交际工具为社会发展服务,还对当今时代的国家改革开放和信息化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同时,语言文字的运用是否合乎规范标准,往往反映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明程度。语言文字是人们的交际工具,是信息的载体。加强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对社会的发展、科学的进步与交流和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都有重要的意义。

4、普及普通话主要普及哪四种用语?

答:普及普通话主要普及教学用语、工作用语、宣传用语、交际用语。

(二)大标题: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开创语言文字工作新局面

1、我国现在有多少种语言文字?

答:现在中国55个少数民族中,除回族、满族已不使用自己民族的文字而直接使用汉字外,有29个民族有与自己的语言相一致的文字,由于有的民族使用一种以上的文字,如傣语使用4种文字,景颇族使用2种文字,所以29个民族共使用54种文字。

2、普通话就是北京话吗?

答: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但北京话并不等于普通话。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是由北京话所具有的社会地位和它本身的语音特点所决定的。作为规范的汉民族共同语,需要有一个非常严格的统一的语音标准,北方方言在我国分布广泛,使用的人口和分布的地域在全国都占有绝对的优势,而作为北方方言的典型代表,北京语音的标准音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北京话与普通话在语音、词汇方面存在着不少的差异。

总之,普通话是对北京话的提炼、加工,去除了一部分不能被广大群众接受的、土腔土调的语音和词汇,形成了全国各个方言区共同学习、运用的普通话的标准音。

(三)大标题:规范语言文字使用    提高民族文化素质

1、什么是规范汉字?

规范汉字对于现代汉语来说,包括经过整理简化的字和未整理简化的字两部分。经过整理简化的字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以字表等形式正式颁布的现代汉字规范。未整理简化的字是指历史流传下来的,沿用至今,未经过整理简化或不需要整理简化的传承字,如人、山、川、日、水、火等字。 

2、规范汉字与汉字有什么不同? 

规范汉字与汉字不是同一个概念。汉字是记录汉语的文字。已有6000多年历史,现用的汉字是从甲骨文、金文演变而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形成各种不同的表现形态,并存于今天的现实生活中,为人们所使用。而规范汉字是新中国成立后,对汉字进行了整理和简化而形成的。规范汉字的标准由国务院颁布实施。 

3、国家推行规范汉字的重点是什么? 

国家推行规范汉字的重点是:学校的教育教学用字,机关公务用字,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媒体用字,公共场所的标牌、宣传标语、广告等用字。 

4、什么是汉字的规范化? 

所谓汉字规范化,是指根据文字发展的规律和社会交际的需要,为汉字的应用确定各方面的标准,把那些符合文字发展规律的新成分、新用法固定下来,加以推广;对不符合文字发展规律和没有必要存在的歧异成分及用法,妥善加以处理,使汉字更好地为社会交际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四)大标题:积极普及民族共同语言    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1、推广普通话的依据是什么?

答:我国推广普通话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本法第19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使用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是每个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公民具有国家意识、主权意识、法制意识、文明意识、现代意识的具体体现。

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从哪年开始颁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01031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11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我国的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法律。

3、新世纪推广普通话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2010年以前,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普及,交际中的方言隔阂基本消除;本世界中叶以前,达到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交际中不存在方言隔阂的目标。

4、推广普通话就是不让说方言吗?

答:推广普通话并不是不让说方言,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语言政策。普通话是现代汉民族共同语,也是汉民族的标准语,是我国占主导地位的语言。普通话是以北京话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种种原因,经过几百年的历史,它的流通范围越来越大,影响也越来越大,逐步上升到民族共同语的地位,而方言只是处于从属地位的一方之言。
  推广普通话并不是要消灭方言,而是要在会说方言的基础上,还要会说民族共同语。推广普通话总的要求是在正式的场合和公众交际的场合讲普通话,但并不是排除在非正式场合讲方言。因为,方言为一个地区的人们服务,能够很好地发挥日常交际的功能,人们对自己的家乡话有着深厚的感情,不加分析地贬低方言、排斥方言,会使方言区的人产生抵触情绪,对推广普通话工作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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