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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20-04-21浏览:2546
文章摘要:

《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简称《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安全生产立法工作结合徐州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广纳民意、汇聚民智、凝聚共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进行了全面规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化政府的领导责任,厘清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条例》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明文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条例》分别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监管职责,厘清了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条例》还在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中专设一条,分八项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予以了细化。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内生机制。

《条例》通过立法着力解决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职责。

以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为例,《条例》明确规定,该类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标准,并要求按照企业规模配备相应专业类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此外,《条例》还对企业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建设等作出了规定。

《条例》还充分体现了地方特色。

如对煤矿、粉尘涉爆、液氨制冷等特殊行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作出特别规定,既体现地方特色,又解决目前管理中的实际问题,特别是设定的法律责任使有关部门的监管有了抓手,有利于促进特殊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大大提高了条款的可操作性。

《条例》还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市依法治安水平进入了新阶段,必将为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构建我市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推进我市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制支撑。

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将把《条例》的学习宣传作为近年的一项重点工作。

同时,推动企业认真对照《条例》找出安全管理方面的漏洞和不足,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确保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落实主体责任。

附:《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5号

《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9年10月30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

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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